違法股東會決議法制研討會

  本會於109年9月26日早上9時至12時舉辦「違法股東會決議法制研討會」,邀請王銘勇律師及陳俊仁教授蒞臨演講。王銘勇律師曾任法官20多年退休,實務經驗豐富,研討會上半場由王銘勇律師以「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與商業事件審理法」為題發表。司法實務上,股東會決議發生爭議訴訟,是常見的公司訴訟類型,不論是公開發行公司、中小型家族公司或閉鎖型公司,此類訴訟常是爭奪經營權的主要手段。股東會依公司法規定,得就公司法與章程所規定之事項為決議(公司法第202條),最常引起爭議的股東會決議係選任、解任董事、監察人、修改章程及減資的決議。我國公司法就違法股東會決議訴訟相關規定較為簡略,僅有公司法第189條至第191條。依前開規定,違法股東會決議類型有程序違法之「得撤銷」、內容違法之「無效」兩種。但我國司法實務另承認決議「不成立(不存在)」。該三種訴訟是不同類型的訴訟,不能並存,為避免遺漏,實務上原告起訴時常以先備位聲明的方式主張。

  另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亦有民法第56條但書規定的適用,若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無異議之股東,不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又在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中,原告同時會提起確認以該決議為基礎之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召集程序違法可分為1.召集權人瑕疵之撤銷事由2.漏未通知股東3.召集通知期限、方法或記載事項4.開會時間地點。決議方法違法常見的情況如1.同意數不足法定數2.非股東參與表決3.拒絕股東出席參與表決。

  預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設置智慧財產及商業高等法院管轄商業訴訟事件,依條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及資本額5億以上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即屬該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至於其他非公開發行公司的違法股東會訴訟事件,仍歸一般民事法院管轄。

  研討會的下半場由成大法律系陳俊仁教授從大同案分析股東會攻防的法律規範與限制。大同公司因為手握雄厚資產,卻連年無法配發股息,加上公司派持股比例低,因此引發市場派的興趣。大同公司於109年6月30日舉行股東常會並改選9席董事,以董事長為首的公司派引用企業併購法第27條剔除市場派多數表決權,拿下全數董事席次,保住經營權,市場派提名10席董事全軍覆沒。公司派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主張大同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認定依法不得行使股東權或不具投票權的股權,不納入投票計算,因此剔除市場派約53.32%股權的投票權。惟金管會表示,不論是兩岸關係條例或是企業併購法,都不應由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限制表決權。金管會在行政作為上,處分大同公司不得自辦股務,經濟部也認為大同公司違法濫權,故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准許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市場派將於10月21日舉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9席董事,後續發展仍值得觀察。

  兩位講座於本次研討會分享許多有關股東會決議的實務見解與法律規定,與會道長均獲益良多。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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